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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下经济领域法律缺少什么
所以,我们必须要秉公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完善经济立法,完善市场经济机制 在市场经济确立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少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也缺乏自己真正的自主决策权和自由经营权,企业基本上是在经济中运行。
在市场经济中,当某种资源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会让消费者减少对该资源的需求,同时也会鼓励制造商提高生产效率或寻找替代品。这样,市场自然地调节了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相比之下,在计划经济中,政府往往缺乏信息来源和计算能力来做出最佳的资源分配决策。
【关键词】经济法;公法;私法;市场 【正文】 经济法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这在法学界历来存在争议。[1]归纳起来有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认为是国家干预,二是认为是国家协调性质的,三是认为是国家调节性质的。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理论占据着主导地位。
当出现产能过剩或者哄抬物价的情况,政府可以行使调拨权力。也可以通过调拨举国力量发展相关领域经济或者调控物价等等。局限性是在特点领域缺少竞争,存在低质低效的情况,这也是近几年政府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因。所以,不管是哪种经济运行体制,都有利弊优缺。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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