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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的问题
1、文号,是发文机关为便于登记、管理、引用所编制的公文序号。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只编序号,即“第×号”。这种编号多用于政府发布性命令、人大公告等公文。另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个要素构成的。一般称“发文字号”。如“国发〔2006〕1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文一般用这种文号。
2、公文编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如:“国发〔1997〕5号”,代表的是国务院一九九七年第五号发文。“国发”是国务院的代字,“〔1997〕”是年号,(年号要使用方括号“〔〕”),“5号”是发文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的,只注明主办机关的发文编号。
3、规范的是不可以的。文号应该是在领导签发之后再编,不能在提交领导审批之前已经编号。正确的处理方法是重新编号,虽然你的文件日期有可能是2014年签发的第一份文件,但文号可以不是2014年的1号。原来的40号应当废除:如果没有大于40号,可以在归档中直接结号至39号。如果有41号或者更多,做跳号处理。
4、(1)行文目的不同。请示是为了听取上级机关意见,解决工作中亟待处理但又无权或无力处理的问题,故请上级答复;报告是为了使下情上达,取得上级的支持与指导,并不要求直接批复。(2)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则不受时间限制,事前、事中和事后都可以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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