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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近因说。认为使结果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只有最靠近结果的原因才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一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有必然联系,只能认定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这个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最密切联系,才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高度盖然性说。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明确或蕴含地规定在法律当中!由司法者,广义的司法者,即归责的主体——根据该种规定!经过法律的价值评判和选择,最终将案件定性定量的因果关系。
概念不一样:事实因果关系是指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主客观不一样:事实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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