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小编整理了有关香港判决在境内执行的解答,顺便拓展几个相关知识点,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我们现在开始阅读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
1、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2、郑若骅透露,在订立有关法院规则后,律政司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商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生效日期,而《条例》亦会在同日生效。至于内地法院承认或强制执行香港的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方面,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实施《安排》。
3、条例落实实施了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该法案委员会主席、议员梁美芬当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报告时表示,委员会共举行4次会议。
香港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涉及财产在内地,可否在内地申请执行?
香港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涉及财产在内地,是可以在内地申请执行的。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通常是由内地法院向香港法院发出司法协助请求,然后由香港法院根据香港的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香港法院认定内地人存在违法行为,可能会对其在香港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或强制执行划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内地和香港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法律和技术上的问题。
香港内地司法互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需委托香港律师吗
需要。根据查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得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决定,内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
内地与香港互认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是指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民商事领域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两地司法合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地经贸往来。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内地与香港有协定,可参阅相关协定...由原审法院委托有管辖权的香港法院执行。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香港判决在境内执行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